杜晓玲 律师
“挂靠”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非常普遍,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承包方扣除管理费后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常常因为其他债务,导致其项目工程款被法院冻结、划扣。那么,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能够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又能够根据享有的工程欠款对抗其它民事权益的强制执行吗?
【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原告盛元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约定由陈某组织汴河大桥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为建设指挥部。工程竣工结算后,指挥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期间,陈某与何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何某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了陈某以盛元公司名义在指挥部的工程款。执行中,盛元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执行措施。法院审理认为,在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关系中,支付陈某工程款的义务人是盛元公司。若盛元公司欠付,则发包人指挥部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盛元公司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遂判决停止对指挥部应付工程款的执行。
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规定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实际施工人并不“当然地”对发包方享有直接债权。只有在承包方“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前提下,发包方才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之债的基础,在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情形下,仍应坚持该原则。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应当以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如上所述,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建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形,则三方仍应受各自合同的约束。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既不具有合同关系,当然对发包人也不享有合同债权。因此,在没有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发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就挂靠项目享有的工程欠款能否对抗被挂靠人其他债权人的协助执行?】
同样以一则案件为例:蓝图公司与重庆乾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蓝图公司承建乾和公司开发的粼江峰景小区二期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随后,蓝图公司与秦文树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项目承包给秦文树施工。期间,晟启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将蓝图公司、蓝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晟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划拨了蓝图公司、蓝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秦文树为此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秦文树系实际施工人,其与蓝图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要求蓝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在没有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为一般债权。现秦文树在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对该涉案款项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优先于晟启公司债权的情况下,仅以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其享有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秦文树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蓝图公司主张债权,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优先受偿权是排除其它民事权益强制执行的关键。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另行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法院在确认优先权的同时,判决不得对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的工程款进行强制执行。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想要确认优先受偿权困难重重。个人认为,虽然实际施工人确认优先受偿权存在困难,但也应当尽早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并采取保全措施,即使不能排除其它民事权益的强制执行,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分配或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列入分配。
【启示】
总结此类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观点,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1条、65条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协助人对协助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即被告或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应付未付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负有直接到期应付未付义务,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二、其它民事权益的强制执行与实际施工人就挂靠项目享有的工程欠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文书约束。在没有确定优先权的情况下,不宜在强制执行义务和判决给付义务之间区分先后或优先顺序。若两者发生冲突,实际施工人虽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其他执行申请人也不能以保全、执行在先为由,对抗甚至阻却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判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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