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被驳回
承办律师:李兰
【基本案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结合南充市的实际情况,于1997年6月10日,出台《南充市人民政府转发人事局关于做好199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发[1997]97号),规定自1997年起对所有大中专毕业生取消指令性统一分配,建立起“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2016年1月28日,以贺某、周某为代表的原定向招生中专生20人,陈某、潘某为代表的原委托培养中专生17人,分别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进行就业安置。
由于我市范围内,同原告情况类似、毕业于1997年后、未由国家统一安置工作的中专生人数达数百人。如两案处理稍有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形象,也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被诉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
接受代理后,承办律师查询、收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从中央到地方的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政策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调查核实了两案37名原告当年招生、毕业情况,及其近年来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主张权利的情况。由于时间跨度大、当事人人数众多,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且举证期限较短,代理人在前期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通过调查和分析研判,我们认为:程序上,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实体上,南充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南府办发[1997]97号,内容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其合法性应当予以确认。被诉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上级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基于上述基本判断,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一方面紧扣《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作其明知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内未能分配工作这一情况的陈述,以及2014年三级机关对其作出的信访回复,论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原告要求安置工作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原告应当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而原告在毕业已长达近20年的时间,信访1年后,才于2016年1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另一方面则强调,原告均属1997年以后毕业的中专生,当然应当适用南府办发[1997]97号文件规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告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
【案件结果】
案经两审,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201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审原告的再审申请。
【代理心得】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二者在理论基础上有共通之处,但却是两种独立制度。诉讼时效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形,其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同于诉讼时效,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一般情况下,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实务中,代理律师经常接触到一些行政相对人,错将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尽管不断实施向行政机关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控告、主张权利等行为,但却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导致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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