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以互联网专车为例
文凤律师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在谈到“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时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毫无疑问,共享经济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共享经济的相关概况
共享经济的概念
1978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与伊利诺伊大学教授琼·斯潘思首次提出了共享经济的概念,“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使用,分享者利用闲置资源创造价值”。而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壮大,共享经济的概念外延不断扩大,具体来说,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整合线下的闲置资源,通过暂时性转移资源使用权,连接供需方,从而实现资源共享的线上线下网络运营模式。共享经济使一切闲置资源重新释放价值,人们可以灵活自主地交换物品、技能、时间和金钱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所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覆盖了交通出行、房屋出租、知识分享和技能共享等诸多领域。
共享经济的发展及其原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普及,共享经济浪潮迅速席卷全球,从2015年以来,共享经济在我国以不可阻挡之势蓬勃发展。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未来几年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占比将攀升到20%左右。
共享经济能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交易成本低,二是信任机制的建立。对于交易成本来说,共享平台利用所拥有的大数据及实时撮合机制,搭建了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市场。省去了交易双方的搜索成本,这也就使得闲置资源在供需双方得到合理配置,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利益最大化。而对于信任机制的问题,以前的资源共享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就是因为陌生人之间缺乏信任,然而共享平台利用“脱域”技术,创造出了一个令人信赖的抽象体系,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转化成了个人对抽象体系的信任问题,供需双方更多关注的是共享平台的品牌和数据,而不再是交易方个人的品质问题。就像淘宝的成功,在于用支付宝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了一个信任机制,而共享平台其实也是同样的原理。
在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中,交通出行领域一直处于领路位置,以滴滴出行、共享单车为代表的交通出行共享发展迅猛,已成为共享经济产业内的代表。下面就以互联网专车为例,具体探寻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二、互联网专车存在的风险
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伴随着争议,由于互联网专车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于是许多城市出现了出租车司机集体罢工以及围攻专车司机的暴力事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制度的缺失,加上互联网专车本身的法律定性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其存在和发展确实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风险。
法律责任分配制度缺失
共享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构建了一个三方的法律关系,即资源提供者、资源需求者和共享平台。资源需求者通过共享平台获得资源提供者的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共享平台在交易中看似扮演者一个中介的角色,但实际其已远远超越了传统的中介服务关系。这种关系具体来说,体现在互联网专车领域,就是专车平台,专车司机以及乘客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专车的发展,其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滴滴司机抢劫杀人事件、滴滴司机撞人事件成为频发新闻,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分担问题便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这只适用于传统行业,在互联网专车这种共享经济模式中却无法适用,因为专车平台和专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就导致了一旦上述侵权事故发生,专车平台便会以自己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而推卸责任。正是因为我国目前对专车类共享经济的法律定性不明,没有明确其责任主体及分配方式,使得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后却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这已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无法保障
在互联网专车的经营模式中,专车平台发挥着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它要求专车司机和乘客双方进行实名注册登记以便进行实时监控,专车平台通过定位技术,了解乘客的所在位置,然后把信息传送给附近专车司机,再由司机与乘客联系,达成最终交易。而专车平台围绕着时间、地点、价格三要素进行云计算等技术分析,使司机与乘客双方的行踪信息等都暴露于平台的视域下,这已经完全触及到了个人隐私范畴。一旦这些信息泄露,被人利用,将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此外,某些专车司机在行程结束后,利用所掌握的乘客的联系方式对其进行骚扰,这也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家庭住址、手机、电话、身体肌肤形态都属于公民的隐私权,不可以随意刺探和公开传播。
涉嫌不正当竞争
如前所说,出租车司机罢工、围堵专车司机的事件频发,正是因为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认为专车涉嫌不正当竞争,是非法运营,抢占了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因为出租车公司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上报并缴纳税费,而专车司机的运营收入除了专车平台扣除的管理费外,不用也不主动纳税,有偷税漏税的嫌疑。而且专车平台也不用像传统行业的用人单位一样为专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对于传统行业来说,互联网专车运营模式的“自我减负”对他们而言是不正当竞争。
其次,专车平台对乘客采取的价格补贴也涉嫌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专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为了争夺市场,专车平台大量采用给乘客发放优惠券和红包的形式,其目的就是为了吸引乘客选择专车出行,这种营销手段本来无可厚非,可是专车平台的价格补贴有时甚至低于成本价,这就明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以低于成本价的手段抢占市场的行为。比如本来是8块钱的车费,而乘客在手机支付时,专车平台就会自动抵扣5元优惠券,于是乘客实际就只支付了3元的车费,其实际当然就远远低于了成本价。但由于专车平台没有出租车公司的劳务成本等费用,所以敢于大胆采用价格补贴的方式争夺市场,这种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也是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制完善的。
三、对互联网专车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专车的发展是共享经济模式在我国迅速成长的一个缩影,他已经超越了原有法律制度体系的规制范围,所以其市场活动出现了很多混乱失衡的现象,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要想让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用法律来进行规制,让其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就是指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才能被允许进入相关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这也是使互联网专车经营模式合法化最有效的措施。然而现实是,当遭遇市场创新时,受规制手段所限,规制机构倾向于采取“全有全无”的规制策略,即或是将新兴行业视为传统规制行业之变形,纳入既有的规制框架之内,或是将此类市场创新界定为非规制行业,任由其“野蛮生长”。所以,专车作为新兴行业,要想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规制困境,就不可能要求其具备与传统出租车运营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否则就违背了其作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初衷,将其异化成了出租车行业的“网络化”而已,长此以往也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专车行业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一定要坚持适度原则,不能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首先,专车平台类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主体,它肯定是要接受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所以,设置市场准入的重点应放在对专车司机的监管上,这也是有效防止如前所述的专车司机抢劫杀人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其次,应该通过法律对专车司机的驾龄、犯罪记录、车辆情况等方面设置一定的基本条件,再通过专车平台和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两道审查,以此来确保专车司机及其车辆的合规合法性,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税收制度
在我国,税收主要分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几类,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然而,在互联网专车这种新的经济模式下,专车司机在获得乘客支付的车费时,除了专车平台扣除了管理费外,并没有缴纳相应的税费,这也是被出租车行业指责其不合法的重要原因,认为专车司机是借助专车平台庇护并凭借其共享经济的外衣而偷税漏税。
对此,笔者认为,在理清互联网专车模式中三方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应该围绕专车司机的法律地位,对其设置相关的税收制度,比如可以实行专车平台代收代缴等,以排除其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保险制度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专车的经营模式下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像是责任分配不明的问题,除了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三方的法律地位,清晰其责任承担方式外,从受害者损害救济的角度来讲,设置相关的保险制度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首先,专车平台作为共享模式下的主导者,是它决定了哪些人可以进入其平台提供服务,所以其应有为专车司机的运营购买保险的义务,这应是无可厚非的。其次,乘客本人作为消费者,在其支付的乘车费中也应包含保险费用。另外,国家应专门针对共享经济模式的三方结构及其特性,设置相应的保险制度,以防止在发生事故后,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也是防止恶性事件扩大化,从而引发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
四、结语
共享经济模式,基于其独特的交易结构和运行机制,成为了一种市场创新,其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闲置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了新的信任机制,在带来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风险。本文以互联网专车为例,在提出其责任分配、消费者隐私及涉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的同时,积极从市场准入、税收和保险制度方面着手探寻有效的法律规制,力求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同时,不消灭其自由发展的本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经济新动能的共享经济,其本质是整合闲散资源、盘活存量经济,要实现其良性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共同促进。同时,应打破传统经济的立法思维和监管模式,根据共享经济自身特点来进行规制,营造出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确保共享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发展作为世界主题之一,一直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十九大中提到的共享发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在这种新的经济模式下,我们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应树立全局意识,防范其法律风险,在稳定安全中求发展。在这个全面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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