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损害赔偿法律处理的前世今生
曾恩泉律师
医者也会生病,医者也会进医院,天下公理,人同此心。
“无救济则无权利”。
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他站在哪个道德制高点上。
白衣天使救死扶伤值得赞美,那是因为他们恪守职业道德,奉献才能,履行应尽之义务。医者义务属于专家义务,与生命健康生死攸关,理应高度注意其承受生命健康之重的职责。在现代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医疗背景下,法律并不关注医疗技术的艰深晦涩,法律要谴责的是错误的诊疗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损害,因为损害“本可避免”。是否错误,要以医学标准和诊疗规范和行业公认、多数认可的规则为准。医学上不能解决的问题,法律并不责难,“医生医病不医命”是也。当然,医者仁心,仁心要通过仁术来表现。生命至贵,职业之要求。以责任领仁术,人人之福;以放任授仁术,害人无数。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
是指患者或其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建国后,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而言,大致过程和阶段如下:
上世纪50 年代起,相关医疗纠纷主要由法院处理, 很多案件未经鉴定就被认为是医疗事故。
从50 年代末期到70 年代中后期, 医疗纠纷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法院基本不介入。
改革开放后至80 年代后期, 法制建设日益加强,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逐步走向理性、有序,医疗卫生系统和法院系统相结合“医法结合” 处理医疗纠纷呈现雏形。
改革开放后, 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三个里程碑:
一是1987 年6 月29 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是2002 年4 月4 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三是2009 年1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条例》的颁行, 使得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现象尤其是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完全成型。
1987 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 且“补偿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行政法规来处理民事上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和损害赔偿争议,显然是不合理的。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立医院市场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日益突出,医患矛盾逐步显现。为纠正这种不对等现象,各地法院纷纷突破《办法》规定,加大对患者方的补偿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 年3 月24 日《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开始, 陆续通过一些司法解释,确立了以《民法通则》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的纠纷解决可选路径。初步呈现鉴定体制二元化、纠纷案由或者定性也是侵权与违约并存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3 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并没有放弃医疗纠纷处理的适用民事法律原则。于是, 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现象更加凸显,其具体表现形态主要包括如下四种:
1. 医疗纠纷定性的二元化, 既包括医疗侵权纠纷, 也包括医疗违约纠纷, 而医疗侵权纠纷又有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两种。
2.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二元化, 既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 也可以通过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
3. 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二元化, 即一方面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另一方面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4.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二元化, 即法院系统以民法系列规定为主, 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立法层面来看是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从法律效力来看,显然是《侵权责任法》处于更高位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显然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法获得损害赔偿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虽然《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适用不理想。此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损害赔偿给出了一个参照性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给实践办案带来了便利,参照适用也勉强说得过去。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医疗事故提供了行政法上的依据,可以据此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可以解决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在新的解决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行政责任问题的法律规定出台以前,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不可能停止其适用,否则,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将无法解决。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也将失去依托。时至今日,权威机关也未明确宣布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有此方面的考虑。因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未被权威机关明文废止的情况下,仍然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但其主要用途已经缩减成为医疗行政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就是追究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涉及到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无论从法理、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基本上已经为《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所替代,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这是一个符合法律精神和时代潮流的大趋势。
因为我知道,如果是你,你会这样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赔偿比较表
赔偿项目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 |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 | |
1 | 医疗费 | 已发生的医疗费+预期医疗费(基本医疗费) | 已发生的医疗费+预期医疗费(根据治疗需要确定) |
2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 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
3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时间×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 相同 |
4 | 陪护费 | 陪护时间×陪护人数×收入标准(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 陪护时间×陪护人数×收入标准(实际收入) |
5 | 残疾生活补助费 | 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伤残赔偿指数×赔偿期限 | 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赔偿期限 |
6 | 残疾用具费 | 普及型器具费用 | 普通适用器具费用 |
7 | 丧葬费 | 事故发生地丧葬费补助标准 | 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8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患者户籍所在地(居民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 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抚养年限 |
9 | 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必需的交通费用 | 相同 |
10 | 住宿费 | 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住宿天数 | 相同 |
11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死亡最多赔偿6年,伤残最多赔偿3年) |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由法院酌定 |
12 | 死亡赔偿金 | 无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
13 | 营养费 | 无 | 根据医嘱,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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