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探讨几个有意思的盗窃罪
任川律师
引言: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私有财产之时,应该就有盗窃行为了。出现私有财物后,不可避免的,因为勤奋程度、天资、运气等因素,有些人财物较多,而有些人较少甚至连生存都成困难。进而,有人便产生了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有了这个恶意,体现在行动上,盗窃、抢劫等应运而生。
随着时代的变迁,盗窃外化的形式有异同,但万变不离其宗。本期公众号文章我们来探讨一个最悠久的犯罪——盗窃罪。
1. 自己盗自己,也能构成犯罪?
案情:宋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将10万元借给宋某,宋某则将其所有的奥迪轿车质押在王某处。借款到手后,宋某用预留的车钥匙同舒某将质押给王某的奥迪轿车秘密开走。当王某发现车子不见时,便询问宋某是否将车子开走,宋某则予以否认。
裁判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理解
1、宋某将出质车辆从质权人处秘密开走,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质权人虽然不是质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基于质权所享有合法占有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该案才会出现一个尴尬的情形—盗窃自己的财产也构成犯罪!
2. 新类型盗窃—网络侵入获取用户信息
案情:芦某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从而盗取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上海蜂星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账号及密码。与此同时,芦某又租用袁某的服务器,并由袁某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盗取的上述企业账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尔后,芦某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并从中获利。
裁判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盗用客户的账号、密码,并通过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帮助他人发布短信广告,造成公司损失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申
第265条是97刑法新增的内容。之前,金钱、贵重物品等有体物及电力等无体物为盗窃罪的一般客体,而本案中的客体则更适合归类于财产性权益。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财产性权益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的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该规定契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相当的开创性意义
3. 盗窃与诈骗,一步之遥!
案情:甲和朋友在一个高大上的饭店吃饭。临开席进来一长相甜美的女服务员,手里拿着一个纸箱笑着说:请将手机集中保管。满桌人都会心地笑了,一边纷纷响应,一边赞叹这家饭店服务贴心。买单后半天不见服务员送手机。最后领班出面解释说饭店根本没有这服务员。5部苹果,4部三星、3部华为就这样没了。受害人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录像并排查,发现这个女服务员曾系该饭店服务员,饭店曾其已经辞职。当日该女来饭店讨要欠薪,饭店未给,故起意到包房收走手机并离开,该女服务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该女服务员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理由是该女服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暴力手段取得手机,并且占为己有的行为,顾客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该女服务员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该女服务员应认定诈骗罪。理由是,该女的冒充该饭店女服务员取得顾客对她的信任。符合诈骗罪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交付自己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应该定诈骗罪。
结合本例,该女服务员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够成要件,因此构成盗窃罪。我们从诈骗罪的角度分析,该女服务员的行为会更加容易定性。诈骗罪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他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他人基于了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如果仅仅是基于这种错误让他人暂时保管自己所占有的财产是不构成诈骗罪的。本案例中,顾客的行为就是让该女服务员暂时的保管一下他们的手机,顾客们并没有脱离占有,也没有处分手机的意识。
4. 捡到?也有风险
案情:乘客甲乘坐一辆出租车时将自己的钱包遗落在出租车上。乘客甲下车后乘客乙上了这两出租车,当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乙无意间发现甲遗落在出租车上的钱包,便悄悄地装进自己的公文包中立刻要求下车离开了。对于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种观点: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甲的钱包掉在出租车上,应归出租车司机临时合法占有。对于乙而言,钱包并不算遗失物,其秘密获得后立即下车离开,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金额达到犯罪标准,乙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乙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甲的钱包掉落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并未发现,钱包处于无主状态,应当属于遗失物。乙拾取遗失物,若甲未要求乙归还,乙便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出租车司机和甲是运输合同关系,有义务保障甲的生命、财产安全。甲的财物掉在车上,理所应当的归出租车司机合法占有,与其当时是否发现无关。乙作为乘客,无权占有车上的物品,其秘密获取甲遗落钱包的行为显然不具善意,应有非法占有的意思,符合盗窃的要义。
总结:
综合以上案例,盗窃的关键词是:非法占有、特定财产性权益、秘密窃取、非暴力、无处分意思。小伙伴们,欢迎留言交流指正。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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