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买方的权益如何维护?
蒲晓兰律师
买卖双方达成了交易协议,买方还支付了定金或者部分房款,没想到缔约后房价大幅上涨,卖方对合同反悔,提出“要么按现有市场价加钱,要么这房我不卖了,定金双倍还你。”难道卖方违约买方只能选择加价或者接受双倍定金?买方的权益如何保障?笔者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多起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总结如下:
一、双方一定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交易行为的基础,如果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仅交付定金或部分款项,则只能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返还已付款项。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
1、即使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要给卖方解除合同寻找借口。
2、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时间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办理过户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并在快递单上写明文件名称,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也可以其他方式催告卖方,比如发送短信、微信或拨打电话录音等。
三、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全国多个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二手房”买卖案件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那该规定是包括哪些情形呢?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方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法院难以强制执行。而在买方能够全款清掉房款的情况下,法院则较易于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的,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
1. 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会约定为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如果房价上涨超过该比例,主张违约金仍不能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这时,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主张违约金之外再主张卖方赔偿实际损失。
2. 实际损失的确定
实际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买方丧失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的价差损失,因此,房价的上涨金额可以作为买方的实际损失。
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综上所述,买方遭遇卖方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情况,只要证据充分,完全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房价上涨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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