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及其侵权责任
李兰律师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朋友相邀聚餐,杨某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下数两白酒,以至心脏病诱发,被送回家中一直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法院判决,同桌吃饭并劝酒的其余6名饮酒人赔偿死者家属125914元。
近年来,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出现了因劝酒导致饮酒人受伤或死亡,有过错的劝酒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生活中如“共同饮酒、自发组织游玩、好意同乘”等情谊行为引发的侵权应如何认定及归责呢?
情谊行为理论源于德国,由于认识理解视角不同,翻译和解释的定性也有所不同。但通说认为,情谊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好意而无意思表示的感情行为。一方面,由于其本身是基于善良风俗感情而发生的,有助于社会关系的融洽和谐,并不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和干预。若过多的干涉人们的私生活领域,使得人人变得冷漠、自危,这与法律制定的伦理精神也相违背。另一方面,若生活中的情谊行为,超出了自由的限度,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制,法律就需要加以调整,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理性的公平正义。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畴。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情谊人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导致受害人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在生活实务中,认定侵权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可以由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
●一是防止危害的措施是否恰当;
●二是限制危害的扩大是否合理;
●三是损害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的、合理的救济措施。
若情谊人在当时有限的条件下已经采取了一般人都认为合理的、积极的措施,就可以认定情谊人已经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不能强求情谊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或者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判断情谊人的义务还要根据其年龄、精神和身体状态以及生活方面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势环境等因素加以考量。
最后,在大多数情谊行为侵权案件中,情谊人一般承担的是次要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负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情谊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本是亲朋之间常见的情谊行为,但酒桌不是法外之地,劝人饮酒须谨慎。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电话/传真:0817-8117777
邮箱:huibolawyer@126.com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78号宏凌中心23F
Copyright © 2019 蜀ICP备19018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