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松律师
前期微信公众号文章,就建筑工程违法转(分)包中的用工关系作了分析、论证。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就工伤事故责任的内部追偿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蓝祥公司承包了岳池县苟角镇红星渡改大桥工程项目。7月,蓝祥公司将T梁预制、砼堡坎等劳务分包给房某并与房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工伤事故责任由房某承担;9月,房某雇请的工人杜某在施工中受伤,伤残等级为八级;12月,杜某申请认定其与蓝祥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机关及法院均认定双方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3月,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祥公司、房某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2万元。法院判决蓝祥公司向杜某支付赔偿款18万元,房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法院对房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完成了对杜某赔偿款的执行。
房某承担责任后,遂以蓝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分歧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且蓝祥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某系实际用工主体,应对工伤事故承担终极赔偿责任,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无权向蓝祥公司追偿。
律师说法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中,用工单位是法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其有权向实际用工者追偿。由此说明,实际用工者应对工伤赔偿承担终极责任。
2、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伤事故责任应由房某承担。该约定系对内部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务分包行为无效,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3、《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与杜某发生工伤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工伤事故系施工中的常见现象,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能不发生工伤事故。
4、蓝祥公司分包劳务工程并未从中牟利。房某作为实际承包人,独自享有施工利益,亦应承担全部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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