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司法确认
吴青松律师
前言
目前,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消灭债权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债务人与债权人存在借款债务,约定以转移房产所有权的形式清偿,并提交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法院对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可以进行调解确认,观点不一。
一、以房抵债协议可否出具民事调解书
一些法院认为,对以房抵债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调解书缺乏法律依据,且容易产生虚假诉讼,故不应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第4条规定:“在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就以物抵债作出具体司法解释。从现有规定看,最高法院对以房抵债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并未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从条文文义上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给付标的物调解书不影响物权,说明最高法院允许对给付标的物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执行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出具裁定。
二、 如何严格审查以房抵债协议
由于以房抵债可能涉及第三房利益,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作出民事调解书,应对以房抵债协议予以严格审查。通常情况下,应从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三个角度考量。
1、真实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是对当事人以房抵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需核实当事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了代理人,也最好向当事人本人核实。同时,还应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诉讼。
2、可行性审查
以房抵债的要物性决定了应对以房抵债协议能否实际履行进行审查,重点是以房抵债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晰、完整。如该房产是否属于无法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该房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房产权利是否受到限制、该房产的证件是否齐全等等。
3、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对当事人协议内容、当事人签约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利用以房抵债转移财产。这些债务人认为,一旦以房抵债协议得到法院确认,其财产就“合法”转移给其名义债权人,等其他债权人来执行时,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与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规避政府监管。
三、法院调解中以房抵债主要法律问题
1、应否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对抵债房屋价格的确定属当事人自身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无需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2、是否发生物权变动?
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调解书生效后,仍要当事人持调解书办理交付或过户登记,抵债房屋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
四、以房抵债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他人利益的救济
最高法院在《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陈昌光与甘树北借款纠纷再审案》一文中提出:“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于此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等进行救济。
1、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执行异议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中请再审。
(图片来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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