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 未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抵押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冯斌律师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动产上存在抵押权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只是就主债权进行确认,对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不进行确认,或案外人没有经过法院对不动产上抵押权的确认,对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支持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怎样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实务中存在不一致认识,笔者就此结合实践作如下分析。
那么抵押权人在诉讼阶段没有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是否意味着对抵押物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就偿债事宜与债务人协议后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未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抵押权,并不影响其在执行阶段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因此,在执行中,如果发现抵押权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只要是抵押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就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案外人直接持未经审判确认的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法院应根据《物权法》第20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或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无异议的,法院在处置不动产后,应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但法院应将处置不动产后的款项提存,待抵押权效力确认成立与否后进行分配。
二、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效力难以认定,或者被执行人、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不得从变现不动产所得价款中直接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所得价款的分配程序需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得继续进行。
附相关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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