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浅析
张恒律师
随着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的积累,时有民事案件因“刑民交叉”而遭遇程序搁浅,然而各地法院对于相同情形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民刑交叉问题较为复杂,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本文,笔者根据办案过程中的思考和总结,尝试从律师实务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方式进行简要浅析。
一、“刑民交叉”的含义
刑民交叉也称为“民刑交叉”,是司法实践中对案件既涉及民事又涉及刑事的一种概括表述,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具体而言,刑民交叉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合,导致案件民事和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
二、“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法律依据及方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一方诉讼当事人经常以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驳回原告方的起诉。法院此时的处理方式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
1、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发布,1998年4月29日实施,现行有效。该规定中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立了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一般标准。先摘录,后总结。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3月13日发布并实施,现行有效
第三条“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第二款提到:“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发布并实施,现行有效
第七部分“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三款规定:
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发布,2015年9月1日实施,现行有效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2、 处理方式
1.驳回民事起诉
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换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2.民刑并行
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
3.中止审理
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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