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不能对抗判决执行
廖辉律师
执行判决申请再审
官司打输了,判决生效了,败诉的当事人就是不执行。不仅不执行,“理由”还很多,主要的理由莫过于“判决不公正,我们不服,正在申请再审”,云云。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动辄以“判决不公”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的现象十分突出,甚至已成为“执行难”的主要难点之一。应当说,在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始终不能“终审”,生效的判决迟迟无法交付执行,国家法律永远没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样的国家还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后原则上就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无条件进入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这种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不影响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使今后有新的生效判决推翻了现在的生效判决,对于原已执行的部分,也有“执行回转”或“国家赔偿”作为救济手段。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一般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因此,将执行生效判决与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完全对立起来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也是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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