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多看你一眼”引发的血案
李澜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的一个深夜,被害人姜某与朋友段某喝完酒后在段某租住的某会所过道上说话聊天,被告人吴某正巧回来,就多看了被害人姜某几眼,双方遂发生口角与拉扯,吴某见打不过就转身跑往楼下,姜某、段某追至出会所大门外将吴某拦下,被房东劝阻,姜某、吴某在房东陪同下一道回到会所。吴某在进入自己的房间后,气愤不平想要报复,又担心再被打,遂拿了一把刀身和刀柄各长约7、8厘米水果刀冲出来,朝正和房东一起下楼离开的姜某连捅三刀,造成姜某右肺部穿通伤、右心包破裂、主动脉贯通破裂、肝脏破裂等内脏器官破裂,血液大量流失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公诉方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接受委托:
姜某年仅19岁,系是家中的独子,他的被害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家属要求严惩凶手,委托笔者作为被害方代理人参与庭审。
代理意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吴某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吴某究竟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将会对其刑期有极大影响。笔者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不当,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甄别吴某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当结合吴某使用的凶器、刺击的部位、力度、死亡后果、行凶与之前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性及吴某的主观心态,综合进行分析:
1. 从犯罪嫌疑人吴某所选择的凶器来看,吴某作案所使用的水果刀刀刃长约7、8厘米,刀柄长约7、8厘米。如此锐器,人体任何部位或器官都无法抵挡其伤害。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被告人吴某完全能够也应当认识到该凶器的杀伤力。
2.从被害人姜某被刺部位来看,吴某对姜某的胸部、腹部连捅三刀,导致姜某肺部被刺穿,内脏器官破裂,大量出血而死。人体胸腹部保护着心脏、肺、肝脏等维持人体生命的重要器官,被告人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行凶时直接捅向被害人的胸腹部,并连捅三刀,刀刀深达内脏,也足以认定吴某主观存在杀人故意而非伤害故意。
3.从行凶的时间点来看,吴某与姜某发生抓扯被房东劝阻,房东陪同姜某、吴某上楼返回吴某房间外,吴某回房,房东陪同姜某离开。整个过程,双方未说话,更未再发生任何肢体接触,可见之前的抓扯打斗已经终结。之前的抓扯与之后的行凶杀人时间上不具有连续性,不属于斗殴过程中的伤人致死。
4.从吴某主观心态看,吴某当庭供述当时他喝醉了,又挨了打很愤怒,又怕再被打,想报复和害怕的因素都有,能够印证吴某出于报复的动机而主动进行了行凶杀人。
综上,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合议庭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当,判决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一个:申请再审不能对抗判决执行
下一个:可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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