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冯斌律师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风险提示
——该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呢?
1.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处最新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法官对于个案判决的自由裁量权。
3. 注意“举证责任”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特别提示
债权人如果担心将来债权实现时就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就应当在债务形成时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保障债权最大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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