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
李兰律师
C市曾经发生了一起令当事人哭笑不得的案例。夫妻双方为了钻政策的空子,以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在主城买房,遂商定两人假意离婚,男方净身出户之后,女方出售现有房屋,集所有的财力购买主城房屋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俩人复婚又离婚。法院判决主城房屋为女方婚前财产,男方再次净身出户。该案中,涉及到近些年媒体新闻当中的热词“假离婚”。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但基于某些原因,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虚假的离婚行为。
“假离婚”的效力
在该案法院的判决中,认可了“假离婚”的效力,并且在该基础之上,确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结果,进而将女方在复婚之前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婚前财产。不得不承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基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此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以后,就已经确定婚姻关系消灭。
由此可知,引发婚姻关系消灭有如下两个行为:
1.登记行为,性质上看当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2.离婚协议行为,性质上看属于民事身份行为。
离婚协议行为的是否有效由婚姻登记机关加以确认,经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换言之,经过婚姻登记确认的离婚均属于有效的离婚行为。
风险提示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假离婚”,但事实上却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即“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一旦不慎,就有可能净身出户,从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重大损害,有些案件中甚至会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之所以会产生当事人当初“假离婚”时所未曾预料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离婚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身份行为。身份行为相较于财产行为而言,具有两大特点:
其一,身份关系关涉社会稳定事宜,处理要更为谨慎,在真意的考查与社会的公信之间,应当着重后者;
其二,身份行为关涉家庭内部事宜,内心真意的变化较快,考查难度较大,“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症结就在于此。
因此,即使当事人能够证实其“假离婚”的意图,甚至有欺诈、胁迫等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但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法律上仍然认可离婚行为本身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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