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军律师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公司准入门槛大大降低,各种形式的公司也应运而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更加引人注目和耀眼,其行为也轻而易举地让人相信是职务行为,使人产生信赖。今天为大家讨论一个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还款?
参考案例:
案情摘要:
1、2012年10月8日某乙(债权人)与A公司(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率每月6%。
2、A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某甲(某甲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保证人及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3、合同签订后,某乙按照某甲的要求向其个人账户转账共支付200万元。
4、A公司向某乙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某乙人民币200万元,2012年11月7日前归还",借据并加盖有A公司的公章。
5、另查明,某甲在借款合同及借据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并非A公司真实印章。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当向某乙履行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律师观点:
签订借款合同时,某甲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中不仅加盖有A公司的印章,某甲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故即使借款合同中加盖的A公司的印章不真实。但某甲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的法人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上述事实足以使某乙相信借款合同的主体是A公司而非某甲个人。某乙直接汇款给某甲个人,某甲向某乙支付利息以及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均不影响A公司与某乙之间已经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A公司不能证明在借款时原告对此知情以及某乙与某甲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所以A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一、二审判决认为某乙进直接汇款给某甲个人,某甲向某乙进支付利息以及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均不影响A 公司与某乙之间已经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甲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的法人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根据查明的相关借款事实,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充分。最终一、二审均判决A公司与某乙的借贷关系成立,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A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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